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一、使用條件
1、正面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2、反面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無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二、適用的案件範圍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三、適用的階段: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公安機關立案至審判終結)。
四、達成和解的方式
1、自行和解與促成和解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2、代為和解
(1)被害方: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於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2)加害方: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定代為和解的,和解協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經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五、和解的內容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事項進行和解,並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理進行協商,但不得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職權範圍的事宜進行協商。
六、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雙方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七、和解協議書的製作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可以寫明和解協議書系在人民檢察院主持下製作。檢察人員不在當事人和解協議書上簽字,也不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八、達成和解協議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雙方願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九、對和解協議的處理
1、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2、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附上: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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