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共同體們帶給我的感動與無奈(一)
PART 1
先從這起開設賭場案説起。我的當事人張某因在微信朋友圈分享賭博網站鏈接發展會員,涉嫌開設賭場罪。經審查證據,我認為張某構成開設賭場罪,但屬於幫助犯,即從犯。於是,爭取認定從犯為張某減刑成為我主要辯護思路。審查起訴階段,我先當面跟承辦檢察官趙檢交換意見。我陳述意見,她忙於案頭工作。我懷疑她沒有認真聽,然而她時不時地看我並點頭,讓我感覺她重視我的意見。聽完後,她答覆説“知道了”。我不放心,留下書面辯護意見後離開。
幾天後,我電聯趙檢再次交換意見。趙檢表示本案不分主從。我詢問原因,她解釋道張某以及在案的所有被告都是賭博網站的代理,他們單獨實施犯罪行為,相互間沒有分工協作,故都是主犯。我反駁道,所有的被告雖然擔任代理但沒有接受投注,只是發展會員抽取佣金,屬於《賭博犯罪意見》(簡稱)第二條規定的幫助犯,他們之間有沒有相互協作不重要,因為他們都是賭博網站經營者的幫助犯並非互為主從,這樣的認定符合最高院的裁判規則且有類案判決支撐。趙檢不為所動,最後我只得請求趙檢再認真看看我的書面辯護意見。在書面辯護意見中,我引用了最高院的觀點進行了充分説理。同時,我還附上載明最高院相關觀點的文獻和部分類案判決。然而,趙檢還是沒有被我喚醒,有可能她是裝睡,或者她是真睡了?
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如下:
建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PART 2
起訴書指控張某“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構成開設賭場罪,建議量刑五年半。看到起訴意見,我一度懷疑趙檢沒有在事實和法律間往返對照,而是直接把《賭博犯罪意見》中的規定複製粘貼到起訴書裏面,因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張某接受了投注。庭審中,我詳細闡述了所有被告應當認定為從犯的理由,並針對性地駁斥了趙檢關於本案被告間沒有分工協作故不區分主從的錯誤觀點。兩次庭審、四輪辯論,趙檢每次都説被告間沒有分工協作故不區分主從。可是,我反覆強調的是在案被告系賭博網站經營者的幫助犯,而非被告間互為主從。我的這一觀點也得到了同案其他辯護人的呼應,你一言我一語,火力過於密集,以致趙檢一度無法迴應。
庭審結束後,我從法官那裏瞭解到,公安一共抓獲了三撥同一賭博網站的代理人員,分三個案件辦理,這是最後一案。這三起案件都是同一檢察官和同一法官承辦,前面兩撥人都是按照主犯判的,沒有認定從犯。聽到這裏,我頓感絕望。
PART 3
前日,拿到判決書後我直接翻到最後的量刑部分。看到量刑結果我震驚了。法院未採納公訴機關對張某五年半的量刑建議,最終對其量刑三年半。我繼續往前翻,事實認定部分法院採納了我關於所有被告人構成從犯的辯護意見。激動、喜悦的心情久久不能平復,隨之而來還有感動。我感動於法官敢於認錯糾錯的勇氣和排除干擾公正獨立裁判的魄力。因為,接下來法官將要面對的是對前面兩起案件判決結果的改判和隨之而來的一系列麻煩。反觀本案公訴人,不免讓人感到些許無奈。她似乎聽取了意見卻又聽不進去意見;她似乎在認認真真辦案卻不怎麼學習法律;她似乎為了追求某種結果而罔顧部分事實;她似乎已然知錯卻一錯到底。
法院判決結果如下:
七名被告人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利用網絡宣傳推廣、發展會員,但不直接接受會員投注,在開設賭場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故辯護人及被告人提出七名被告人均系從犯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不當,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限於篇幅,筆者將這篇文章分成幾個部分,後續繼續與讀者分享更多令人感動、無奈的刑辯故事,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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