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螞蟻原創】高於市場價出售商品、低於市場價購買商品算不算受賄?
俗話説“最好的財富保值方法就是買房”。如今的房價如同“芝麻開花”一般節節升高,很多購房者為了得到購房優惠,拼命地找領導、託關係向開發商打招呼。很多領導幹部認為:向開發商打個招呼並非什麼大事,而且低價購買又不是免費收受,應該仍屬市場行為。那麼,公職人員為自己或幫親友低價購買房產的行為是否涉嫌受賄罪呢?
我們來看三個案例:
案例一:某領導在接受某房地產公司老闆的請託為其辦成一件事後,擬購買該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套住房,要求公司老闆在價格上給予極大優惠。
案例二:某領導在接受某房地產公司老闆的請託為其辦成一件事後,稱其弟弟擬購買該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套住房,要求在價格上給予極大優惠。
案例三:某領導在接受某房地產公司老闆的請託為其辦成一件事後,稱其一好友擬購買該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套住房,要求在價格上給予極大優惠。
這三種情況下,哪些構成受賄罪,哪些不構成?
首先,案例一應當構成受賄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提到了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問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由此可知,案例一中,某領導如果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買入房產,則其屬於利用交易的形式收受賄賂,構成受賄罪。
其次,案例二中某領導也應當構成受賄罪。《意見》中提到: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根據《意見》,此處的“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以下關係的人員:①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②情婦(夫)③具有共同利益關係的人(主要指經濟利益關係)。由此可見,案例二中的領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某老闆謀取利益,指使某老闆將房屋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出售給其弟弟,構成受賄罪。
最後,案例三中某領導不構成受賄罪。一方面,好友不屬於刑法中近親屬的範圍,事實上某領導也確實沒有從優惠的購房款中得到任何經濟利益,其也不屬於與好友具有共同利益關係的人,理論上不應當構成受賄罪。當然,此案例中領導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果造成一定後果,就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
此外,更加應當注意的是,受賄罪的認定需要符合“明顯高於”、“明顯低於”的條件。而對於意見中所稱的“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應該如何界定,更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近年來,陸續提出了相對比例説、絕對數額説、數額比例結合説、交易成本説等判斷規則。但這些學説也都具有一定的爭議,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實踐障礙,本文在此也不再贅述。實務中,對於“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的認定,仍應當根據個案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其範圍作出準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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