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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果不服,後面如何救濟?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往往會選擇報警,由交警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和確認,之後各方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比例來承擔責任。交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涉及到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在實踐中來看,也是法院判定各方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重要劃分依據。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果不服,後面如何救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果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是應當在三天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的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當事人向作出責任事故認定書的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由該交通管理部門在兩日內把複核申請和交通事故的相關材料移交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一級公安機關會在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結論。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能夠申請複核的期限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且應當書面提出複核申請,逾期提出申請可能不會被受理,而且同一個交通事故只能申請一次複核。不過,如果法院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了民事賠償的判決,當事人對該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

“複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複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複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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