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出名人要求騰房法院駁回案例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吳某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林某君騰退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2.訴訟費由林某君承擔。
林某君的上訴請求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吳某鵬原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我與吳某鵬約定借其名義購買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並於2010年1月25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我向吳某鵬支付購房款及好處費共計72萬元,吳某鵬並收取購房款40萬元,後我交納了相關費用後,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並持有關於房屋的所有權證、相關發票及手續原件。因此,我認為應先行解決雙方有爭議的借名買房及出資問題,再行處理物權返還的問題。
被告辯稱
吳某鵬辯稱,我同意原審判決結果,不同意林某君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法院查明
2010年1月25日,吳某鵬與北京A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由吳某鵬購買涉案房屋。2011年5月26日下發房產證,登記在吳某鵬名下。林某君自2011年年底居住在涉案房屋內,吳某鵬現要求其騰退該房。林某君稱其系涉案房屋的實際權利人,吳某鵬將涉案房屋轉賣給林某君,林某君支付給吳某鵬40萬元購房款;對此陳述吳某鵬不予認可。
本案審理過程中,林某君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吳某鵬提起合同糾紛,要求確認雙方之間就涉案房屋的借名買賣協議有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豐台法院。在豐台法院審理過程中,林某君因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按撤訴處理。
法院認為: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吳某鵬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擁有對該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他人不得干涉。林某君居住在涉案房屋,侵犯了吳某鵬的合法權益,故吳某鵬要求林某君騰退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二審審理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林某君稱其已於2019年11月向豐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與吳某鵬之間的借名買房協議無效,並主張返還購房款、賠償損失等請求。吳某鵬稱已收到豐台法院調解中心的通知。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林某君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騰退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內個人物品,並將房屋交還給吳某鵬。
二審判決:
一、撤銷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二、駁回吳某鵬的原審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為林某君佔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現林某君以與吳某鵬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作為抗辯理由,且提供了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對於林某君是否基於上述合同關係佔有涉案房屋應當予以審查,以確認林某君有無正當理由佔有使用涉案房屋,因此,林某君的抗辯理由成立。現林某君已向豐台法院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吳某鵬主張的騰退房屋事宜應待借名買房合同相關糾紛處理完畢後再予以解決為宜,故林某君的理由有事實依據,法院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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