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條件有什麼
醉駕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醉酒駕車肇事,只發生一次衝撞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肇事致人傷亡或者造成財產損失較小,
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應認定為危險駕駛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醉駕者對駕車行為雖出於故意,但對於發生肇事後果通常出於過失,如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這一過失犯罪的入罪標準,則不能反過來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即使確有證據表明醉駕者對危害後果持故意心態,也還要看其當時的醉駕行為是否具有與放火、決水等四種行為相當的危險性、破壞性,不能一概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駕者也可能出於報復目的而在道路上針對特定人員或者車輛實施撞擊,此時醉駕者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的情形。
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醉酒駕車肇事,僅發生一次性衝撞的,一般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後繼續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醉駕以危險方法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條件為車主醉酒駕駛機動車並且交通肇事。滿足該前提下,有兩種相關情形會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種是導致了他人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第二種情形是已經導致了交通肇事,但還是繼續進行衝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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