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適用有哪些特點?
我國為了打擊酒駕,減少酒駕交通事故,在新的刑法中,特意將酒駕列入危險駕駛罪的範疇,引起了廣大人民羣眾的強烈共鳴。但是人們對酒駕判刑要點還不太清楚。那麼,酒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適用有哪些特點?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後和醉酒駕車犯罪的多發、高發態勢,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對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統一規範。但是,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並非所有的酒後駕車行為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一、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當裁量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決定對被告人的刑罰時,要綜合考慮此類犯罪的性質、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一般情況下,醉酒駕車構成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與以製造事端為目的而惡意駕車撞人並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決定刑罰時,也應當有所區別。此外,醉酒狀態下駕車,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量刑時也應酌情考慮。
三、統一法律適用,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
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遏制酒後和醉酒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警示、教育潛在違規駕駛人員,今後,對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見規定,並參照附發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穩定社會關係,對於此前已經處理過的將特定情形的醉酒駕車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應維持終審裁判,不再變動。
總而言之,酒駕目前已列入危險駕駛罪範圍;但是,並非所有酒駕都是危險駕駛罪,這一點需要明確。因為我國法律遵循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當裁量刑罰。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繼續閲讀延伸內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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