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為醉駕標準是根據什麼判定的?
定性為醉駕標準,依據國家的車輛駕駛員檢測標準,對於吹氣檢測或抽象檢測,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的,應當認定為醉駕駕,對於呼氣達到醉駕標準,或者對檢測結果存有異議,拒絕呼氣檢測的,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應當採取抽血化驗。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一、 認定酒駕的唯一證據是吹氣檢測或抽血化驗的結果。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毫克不足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二、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相關規定:
第八條【呼氣酒精測試】交通警察在道路執勤執法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嫌的,應當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呼氣酒精測試應當打印書面測試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書面測試結上註明。
第九條【抽血條件】當事人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抽取血樣,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一)呼氣酒精測試結果達到或者超過醉酒駕駛標準的;
(二)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
(三)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四)發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條【抽血程序】抽取血樣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不少於兩名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上述機構派出人員抽血,並對抽血過程全程監督。
(二)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交通警察應告知抽血人員抽取兩份血樣,且不應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取的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分別使用潔淨、乾燥的容器封裝並註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時間,分別裝入紙質口袋密封,一份備案,一份送檢。密封袋應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時間、血樣用途,由被抽血人簽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員簽名或者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員拒絕簽名、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註明。
(三)填寫《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寫明抽血原因、抽血時間、抽血地點、被抽血人姓等情況,並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四)抽取的血樣應及時送檢,不能及時送檢的,應低温保存。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綜上所述,定性為醉駕標準,抽血化驗應當有二人以上警察,對抽血過程進行監督,抽血人拒絕簽名的,警察應當證明,如果拒絕抽血,警察可以約束,抽取的血樣應當註明抽血原因,時間等詳細情況,抽血時,應當按照專業要求,裝入紙袋密封,及時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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