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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責任劃分的原則是什麼

交通事故中責任劃分的原則是什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會遵循一定的原則並按照一定的標準來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而之後對事故進行處理,確認當事人各自需要對事故承擔多少的賠償比例,就全靠這個認定的結果了。那法律中規定的交通事故中責任劃分的原則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中責任劃分的原則是什麼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確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當事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確定其無責任。

3、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當事人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則認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1、事故一方當事人因具有違反各行其道、讓行規定等嚴重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因具有一般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次要責任。

2、事故雙方當事人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交通事故中責任劃分的原則是什麼?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瞭解到,主要包括了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係原則以及路權原則三種。而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後要根據雙方的責任程度和比例來進行賠償,但事故發生在機動車之間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比例,與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賠償比例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