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呢?這是關係到交通事故當事人權益的實現和維護的重要問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起算這一問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到底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一、觀點之爭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一)交通事故發生之日
該觀點是嚴格按照《民通意見》第168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受傷往往當場即可發現。因此,其訴訟時效期間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
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該條文中的知道,不僅僅包括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還應當包括知道權利被誰侵害了。受害人只有明確了以上兩方面的內容,才能向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的訴求。而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前,受害人僅僅只是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無從知曉具體的侵害人,只有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以後,方能知曉侵權人是誰。由此可見,從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更加符合我國法律的立法宗旨。
(三)治療終結之日
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傷害之日或者傷勢確診之日,受害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受害人的損失數額還無法確定,要根據以後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因此,對傷害之日或者傷勢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者確診之日,而應做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之日。持該觀點的另一個理由是,由於受害人一直處在治療當中,其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增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也一直處於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後,受害人的損失不再增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方才結束。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治療終結之日起計算。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的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三、律師觀點
在以上三種觀點中,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治療終結之日起計算。
本站小編在此提醒廣大朋友,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及時向司法機構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
交通事故工傷判定法律規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上下班的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因為不是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而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交通事故打官司要多少錢
打交通事故官司的,訴訟費是必須要支付的,那麼這個訴訟費一般是如何來計算的呢,需要多少錢呢?如果當事人委託了律師的話,那麼律師又是如何收費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告訴你交通事故打官司要多少錢,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一、訴訟費:(一)案件受理費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
-
故意別車危險駕駛如何處罰
需要看是否產生嚴重後果來決定。如果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會受到治安處罰。如果情節惡劣的,或者是造成人員傷亡的,會涉嫌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依據刑法規定,犯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
民事訴訟交通事故一般多久開庭,都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肇事各方對賠償金額協商不成或者事故責任方推諉不按照約定拿錢,當事人往往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事故責任方賠錢,交通事故訴訟屬於民事訴訟,我國對民事訴訟的審理時間有具體的規定。那麼,民事訴訟交通事故一般多久開庭呢?起訴都需要注意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