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怎麼賠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怎麼賠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精神損失費。
5、其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需要根據責任、户口、被撫養人人數及年齡、當地生活水平、保險等綜合計算。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均為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即11週歲以下和75週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
二、交通事故死亡的如何起訴
依照我國刑法第133條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案涉對於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到的經濟損失,以侵權責任法生效日劃分,處理程序有所不同。2010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案件被害人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只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在刑事判決生效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並且對於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再處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但在2010年7月1日之後發生的案件,依照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就沒有以上那些限制,即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那麼,受害方如果遇到如前這種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索賠案件,應考慮通過以下手段獲取儘可能多的經濟賠償:
1、按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要求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的同時,請求民事賠償調解,以調解促和解,以和解促賠償,用諒解和緩刑提升賠償額;
2、處理侵權責任法生效後發生的案件,在肇事車輛有交強險的情況下,可以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請求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全面賠償。
交通事故也會致人死亡,致人死亡的要進行相應賠償。當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項目與導致人員受傷的賠償項目是完全不同的,並且由於受害人已經死亡,此時的賠償其實是向死者家屬做出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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