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交強險怎樣預留賠償金
怎樣才能正確預留交強險賠償限額呢?在實務中的操作方法應當是:
損失範圍內如果某項目沒有發生,則不得參與該項下的賠償限額分配,不同時起訴的,也應該預留交強險賠償限額,絕對不能按照平均的方法預留交強險賠償限額(特例除外)。
1、綜合理解《機動車交強險條例》第23條和《機動車交強險條款》第8條。《機動車交強險條例》第23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該條系交強險分項賠付是的法律依據,實務界對交強險分項賠付,已經形成共識。根據這一規定,中國保監會公佈了《機動車交強險條款》,其中第8條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該條約定了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均可以計算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
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均可以計算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沒有發生的損失,不得判決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付。
2、確定先訴案件受害人的損失範圍,瞭解後訴案件受害人的損失範圍,必要時中止先訴案件的訴訟。在確定先訴案件受害人的損失範圍後,不應立即作出判決,承辦人應瞭解後訴案件的基本情況。如果後訴當事人放棄權利,先訴案件沒有必要為後訴案件預留交強險賠償限額;如果後訴案件近期即將提起訴訟,先訴案件可以裁定中止訴訟;如果後訴受害人正在治療中,可以初步瞭解受害人入院診斷情況,預測殘疾程度等,估算死亡傷殘賠償數額,能中止訴訟的,筆者認為儘量中止訴訟。
3、確定各受害人的損失數額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道路交通事故解釋》)第22條的規定計算交強險預留數額。《道路交通事故解釋》第22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但實務中不能機械的理解、適用該條。
一、損失範圍內如果某項目沒有發生,則不得參與該項下的賠償限額分配,比如沒有產生醫療費的,不得分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沒有財產損失的,不得分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二、不同時起訴的,也應該預留交強險賠償限額。“先訴者優先獲得交強險賠償”的觀點,雖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在侵權人賠付能力不足的情形下,可能導致其他被侵權人無法獲得實際賠償。
三、絕對不能按照平均的方法預留交強險賠償限額(特例除外)。因此,實務中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解釋》第22條時要特別注意,以避免其他被侵權人沒有獲得實際賠償後,鬧訪、纏訴。
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預留與多個被侵權人主張交強險限額的分配,不是同一概念。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預留,一般是指有的被侵權人訴訟有的沒有訴訟,或者雖然同時訴訟但因某種原因發生中止訴訟的情形;多個被侵權人主張交強險限額的分配,是指多個被侵權人同時提起訴訟的情形下,交強險如何分配。前者在實務中操作起來,難度更大。
從上文小編整理的資料中可以清楚的瞭解到,交強險的預留賠償金是有着明確的規定,在這一點上實務界對交強險的預留賠付,雙方已經形成共識。很多人會把這種交強險預留賠償與被侵權人主張的交強險限額分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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