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異地怎麼賠償?
一、交通事故死亡異地怎麼賠償?
1、異地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按死者居住地或常住地的標準進行賠償。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2、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分配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不能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
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二、交通事故異地死亡訴訟索賠的流程是怎樣的?
因異地車禍發生死亡後果的,家屬作為法定的侵權權利人可以主張侵權權利,包括向肇事者以及其他的法定賠償義務人索賠。索賠途徑可以分為和解、調解或是訴訟。訴訟索賠的具體流程為:
1、喪葬事宜結束
喪葬事宜結束是死亡案件索賠的起點,此時,因事故導致的損害基本上可以確定出來,包括賠償金、喪葬費、家屬誤工費、死者搶救治療期間的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搶救治療費等。
2、異地起訴
車禍賠償案件的起訴屬於侵權訴訟,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及事故發生地法院。這樣,異地車禍通常只能在異地起訴,家屬可委託律師具體代理即可。
3、賠償數額的計算
各個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上,如果受害人户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計算數據包括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更高的,可以主張適用更多的經濟數據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4、具體索賠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可能會導致一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死亡,此類案件發生之後,首先需要報警。至於索賠問題,可以等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後再進行。對於有獲得賠償金資格的一方,在索賠的時候,需要拿出相關證明自己確實有獲賠自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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