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XX訴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史XX,男,漢族,1953年2月19日出生,文盲,住安徽省渦陽縣渦南XX,身份證號:XXX。
委託代理XX:劉政,安徽XX律師。
委託代理XX:鄧XX,安徽XX律師。
被告:徐XX,男,漢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大專文化,住江蘇省東台市XX,身份證號:XXX。
被告:馮X,女,漢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大專文化,住江蘇省沭陽縣沭城鎮臨安小區6號樓二單XX,身份證號:XXX。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沭陽縣上海南路新康景XX,組織機構代碼,839XXXX3028-7。
法定代表XX:立X,經理。
原告史XX訴被告徐XX、馮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9月22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高X於2014年11月4日獨任審理了此案。原告史XX及其委託代理XX劉政、鄧XX,被告徐XX、馮X、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7月25日,史XX騎電動三輪車,8時許,自西向東行駛至S307線渦陽縣XX西邊時,追尾撞到路邊停駛、徐XX駕駛蘇NXXX號輕型普通貨車,蘇NXXX號車的登記車主系馮X,造成史XX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下達認定書,認定史XX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徐XX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車輛蘇N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已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1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7日。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為此起訴到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等費用共計3010元。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史XX的身份複印件。證明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2、一審判決書、二審裁定書。證明原告的XX身損害已經由法庭審理結束,原告的車輛損失未處理。
證據3、評估報告。證明原告的因本次事故造成電動三輪車損失3010元。
被告XX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3010元,數額過高,與實際不符,原告駕駛的車輛為電動三輪車,根據市場行情,新車價格一般為1500元到2000元左右,而原告鑑定出的損失大於新車價格,我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原告應提供正規的修理發票及新車購買發票。蘇NXXX號事故車輛未投保不計免賠,且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我公司免陪5%,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我公司承擔30%*95%。我公司不是實際侵權XX,訴訟費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被告XX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因被告均未到庭參加訴訟,對原告所舉的證據,本院經審查均予以認定。
根據已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為:2013年7月25日,史XX騎電瓶三輪車,8時許,自西向東行駛到S307線渦陽縣XX西邊時,追尾撞到路邊停駛,徐XX駕駛蘇NXXX號輕型普通貨車,造成史XX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做出渦公交認字(2013)第26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史XX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徐XX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史XX已就醫療費等損失向渦陽縣XX民法院起訴,本院(2014)渦民一初字第00223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史XX電瓶三輪車的損失,經渦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為3010元。另查明:蘇N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馮X。該車在被告XX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公民、法XX由於過錯損害他XX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所有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相應損失依法應獲得賠償。本案中,被告徐XX、馮X作為肇事車輛蘇N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的駕駛XX和所有XX,依法應當對本次事故中造成的原告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鑑於肇事車輛蘇N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根據《中華XX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事故造成的損害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付。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的由相關當事XX按過錯責任大小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徐XX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承擔40%份額的賠償責任。被告XX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史XX車輛損失2000元。超出交強險的1010元,應由被告XX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40%,因被告未投保不計免賠,應再扣除5%的免賠率即384元(1010×40%×95%),兩項合計2384元。5%的免賠率對應的損失款為20元(1010×40%×5%),應由被告徐XX承擔。依照《中華XX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三款,《中華XX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XX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XX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公司賠償原告史XX車輛等各項損失2384元,該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徐XX、馮X賠償原告史XX車輛等各項損失20元,該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史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XX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國XX公司負擔120元,原告史XX負擔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XX的XX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安徽省亳州市中級XX民法院。
審判員 高X
書記員 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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