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樹木砸車誰來承擔責任?
一、《侵權責任法》樹木砸車誰來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商業保險的相關條例,在保險期間內,因“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屬於車輛損失險責任範圍。而大風颳倒樹木砸中了車,就屬於外界物體倒塌,屬於保險公司的理賠範圍。
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行為。這裏所謂的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若無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
2、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3、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民法典》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大小的問題。
4、過錯。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的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的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綜合上面所説的,樹林砸車是可以由樹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來進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後果,那麼就可以由保險公司來進行承擔,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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