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條件2021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哪些情形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但是,我們還是應該牢牢把握住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下面,本站小編就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條件是什麼為您具體説明。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着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裏所説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於某撞死,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羣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説明的是,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裏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並不拘泥於“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併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以上就是我們本站關於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條件是什麼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條件有三個,首先是行為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其次,行為人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追究,最後,行為人客觀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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