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是逃逸嗎
一、不知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是逃逸嗎
定肇事逃逸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實際的具體情節。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逃逸是指“駕駛員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了逃避責任,而逃離現場的行為。”在這裏,“明知”是指駕駛員故意與否的問題,是決定駕駛員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但從民事賠償責任上來理解“逃逸”,卻與從刑事角度不同,刑事是嚴格責任即對故意與否不得推定,且僅有是故意;民事是非嚴格責任即允許推定,除了故意之外,還允許是過失。過失是説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預見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
2、刑法中的逃逸行為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即構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離現場的行為,才能認定為逃逸。
3、脱離現場的目的必須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確認行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觀目的。主觀上如果是應當意識到肇事的可能性,但卻駕車離開了現場。從駕車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上來看,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
以下兩種情形不應認定為逃逸:
1、交通肇事後,肇事者已通過電話等方式報警,由於懼怕被害人親屬毆打而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按交通肇事後逃逸來處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親屬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後,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張某在交通肇事後,立即讓隨行的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此時被告人張某也負傷在身,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後,其委託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就不應認為具有逃逸行為。
小編在上文中通過案例的為您具體分析了“不知發生交通事故離開現場是否算作逃逸”這個問題。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不要逃跑,要積極應對,這才是對雙方當事人都更有利的。本文由本站為您整理,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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