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質條款與留置權的區別有哪一些
一、概念區別:流質條款指當事人之間關於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取得抵押財產所有權的約定內容為約定擔保。留置權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二、標的物區別。留置物必須與主債務有關聯性,且不涉及第三方財產。而流質條款不受此限制。
三、行使的條件區別。留置權行使條件:須債權人依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債務必須已屆清償期。留置權的實現受催告期的限制,流質條款行使沒有這種約束。
四、消滅的原因區別。留置權人一旦喪失對留置物的佔有,留置權即消滅,流質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並不當然導致質押的消滅。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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