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應注意: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只要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爲,就構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只是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
具體認定中,主要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一是從主體上區分。構成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和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個人和單位,非依法配備、配置槍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不構成本罪。
二是從主觀方面區分。構成本罪必須是故意所爲,如果是過失所爲,則不構成本罪。
三是從情節上區分。如將槍支出租、出借給不法分子則屬於情節嚴重,如將民用槍支出租、出借他人臨時使用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四是從槍支的種類上區分。一般來說,出租、出公務用槍的行爲危害較大,而出租、出借民用槍支的行爲危害較小,對前者一般應以犯罪論處,對後者只要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隨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分在於:
(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爲行爲人非法將配備配置的槍支租借給他人一定時間內暫時使用;後者則是非法出售槍支給他人。前者表現爲租或者借;後者表現爲出賣。
(2)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後者是一般主體。
三、本罪與他罪的界限
如果行爲人在出租、出借槍支時,明知租用人、借用人將使用租用、借用的槍支進行犯罪活動而仍出租出借的,對行爲人則以租用人、借用人使用租用、借用的槍支所實施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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