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量刑標準
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透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爲的,依照上述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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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行賄罪量刑標準
1、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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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一、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爲,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1、考察行爲人是否屬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範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爲人也不能成爲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要嚴格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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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貪污罪作爲一般貪污行爲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爲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爲,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爲時,應把握以下方面:1、要看行爲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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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罰沒財物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爲。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