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6條的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下簡稱本法和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爲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僞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檔案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爲。
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爲,應當視爲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透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爲人在實施加害知識產權行爲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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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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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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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判斷銷售侵權複製品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1、看行爲人是否明知銷售的屬於侵權複製品,如果並不明知,即使存在嚴重過失也不構成犯罪。2、看其銷售對象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不屬於上述對象的不構成犯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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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6條的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