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二、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爲行爲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後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應認定爲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爲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爲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爲,爲不支付找藉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
三、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係,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四、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既有危害行爲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爲。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爲,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2)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範圍。應比照職務侵佔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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