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部門。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向吸毒者提供毒品所持的心理態度。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如果擅自提供給用於醫療、科研、教學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病人,儘管違反了法律規定,亦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出於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的毒品犯罪共犯論處。至於吸毒的人是否已經吸食、注射了行爲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後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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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標準
1、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3、犯本罪,事先通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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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爲人的動機是牟利、報復,還是拉人下水,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爲,既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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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決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引誘、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透過向他人宣揚吸食、注射毒品後的感受等方法,誘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欺騙他人吸毒,是指用隱瞞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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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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