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三十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構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認定1、區分本罪與非罪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出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
-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十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403條)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詢私...
-
濫用職權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下簡稱本法和本條),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爲,如果行爲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範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爲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不能爲了給行爲人開脫罪責,而擴大行爲人的具體的職權範圍;也不能以屬於官...
-
商檢失職罪量刑標準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