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轉租的行爲是否有效
合租已經成爲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一種普遍現象,特別對於一些剛入職的工薪族來說,尤其如此。有很多合租是由承租人轉租的,其中有部分是沒有經過房東的同意,擅自轉租的。那麼承租人擅自轉租的行爲是否有效?我們一起透過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承租人擅自轉租的行爲是否有效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是無效的,受到的損失只能依照合同的相對性向轉租人(承租人)主張賠償。
二、擅自轉租所籤的合同有效嗎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法律拘束力。《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的規定,基本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標準。儘管承租人擅自轉租的行爲是無效的,房屋轉租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應認定轉租合同有效,並且根據不同的情況會有不同的效果:
1、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已經取得房屋出租人的書面或者口頭同意,這種行爲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爲有效。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作反對錶示的(默示),應視爲已經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該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2、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轉租合同應認定爲效力待定。我國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出租人在不知道情下的轉租,出租人知情後可能會產生兩種態度,一種是同意;一種是不同意。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那麼轉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轉租,那麼就意味着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出租人解除該合同,轉租合同也就無效。因此,在房屋出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的轉租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3、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經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該事實後,雖反對房屋轉租,但未與承租人解除原租賃合同,該房屋轉租合同也應有效。《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有規定合同無效。因此在出租人提出解除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下,轉租合同應予以解除。
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子的,有可能面臨隨時被騰房的危險,而此時需要承擔的不利後果也是比較嚴重的。因此,要是有必要轉租房屋的話,建議還是事先經過原房東的同意爲好,若不幸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最好委託本站專業律師幫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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