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區別是什麼
稅收一直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其中,關於土地、房產方面的稅收更是佔了“大頭”,與之相關的稅種有很多,什麼契稅啊,房產稅啊,土地使用稅啊,數不勝數,而最容易混淆的,就要數城鎮土地稅和房產稅了。那麼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區別到底是什麼呢?
一、房產稅。
概念:
房產稅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於2012年開始推行。但鑑於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徵稅範圍: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徵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徵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餘值徵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徵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
概念: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爲徵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行爲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屬於資源稅。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徵稅範圍
1.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
2.從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透過上述整理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區別主要在於其性質,徵收範圍與徵收對象、方法上的不同,兩者雖然看起來有重疊部分,但其實際徵收情況卻是大相近庭的,因此大家在繳納相關稅款時一定要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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