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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申請經濟適用房後房產繼承規定有哪些

一、成都申請經濟適用房後房產繼承規定有哪些

成都申請經濟適用房後房產繼承規定有哪些

經濟適用房產是可以繼承的,繼承方法如下:

房屋權利人死亡後,繼承人均爲申請家庭成員的,可申請辦理該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房屋已經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屬於申請家庭成員的,可按規定向政府繳納該經濟適用住房應繳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後,辦理該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繼承人可主張分割經適房按照規定回購所得價款,亦可等到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條件時,辦理權屬登記。而對於保障房上市交易,成都市有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第一次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滿5年的,購房者可申請完善產權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的60%要上繳。

二、《民法典》中如何保障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 

從法律上來講,只要贈與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不能力、對所贈與的財產擁有處分權、自願贈與他人,由贈與人與受贈人簽名確認後,該贈與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財產辦理有關法律手續】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以及贈與人的賠償責任】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指的贈與人自願將相關財產贈與他人所簽訂的合同。贈與人在權利轉移之前是有權進行撤銷贈與的。但如果贈與合同當中有救災扶貧性質的話,那麼是不可以進行撤銷的。同時贈與需要依法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