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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能夠透過自已的獨立行爲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依法對自己的行爲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具體劃分是:
(1)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3)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不滿吧把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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