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和著作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署名權和著作權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署名權主體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於創作作者的自然人。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第11條、第17條的規定,作者有三種情形:
第一,創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視爲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三,由委託合同明確約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作者這一概念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廣義的作者不僅包括一切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或廣播組織;狹義的作者僅包括進行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的創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爲作者要由各國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規定。
另外,署名權與著作權主體也是兩上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爲作者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複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於著作權其他權利而成爲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
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爲 法定作者 。
2、客體不同,署名權的客體,主要有 作品說 與 人格利益說 兩種。同意 人格利益說。因爲按照通說,人格權所要維護的是某種人格利益,署名權雖然屬於民法上的人格權而不屬於身份權,其理所當然應以某種利益爲客體。這種客體是什麼呢?應是作者與作品的聯繫 ,具體地講就是作者對自我身份的公開進行控制。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載體,因爲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
二、署名權包括哪些內容 1、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因爲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係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爲公衆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並不是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或者說是作者對署名權的一種處分行爲。
2、署名方式決定權署名方式決定權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衆;署其他爲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爲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
4、署名指示權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後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說明其署名。從署名權的本質出發,在公開利用其作品時,如事先未經作者特別同意,應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或出處。
三、著作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1、有償與無償 著作權的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前者如透過買賣或者互易等方式,後者如透過贈與或者遺贈等方式。
2、分別轉讓與分地域轉讓著作權中的各種財產權並不是必須全部轉讓給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著作權人可以對轉讓的權利內容進行多種選擇。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享有的出版權、翻譯權分別轉讓給出版社、翻譯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權人還可以把不同藝術形式的改編權轉讓給不同的改編人。
著作權人也可以分地域轉讓自己的著作權。如其可以將北京地區和廣東地區的轉播權分別轉讓給北京某廣播電臺和廣東某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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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適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什麼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第一種是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第二種是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作品。它們包括下列作品:(1)法律、法規,國家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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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是否可以轉移
律師解析:著作權可以轉移,一般是透過贈與或者遺贈等方式進行。作品原件使用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作者死後,其著作權的財產權依照繼承法轉移,保護期限是作者死後五十年;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其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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