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權與播放權有什麼區別
一、廣播權與播放權有什麼區別
1、播放權,亦稱廣播權,指透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公開傳播作品的權利。播放權體現了著作權人對作品傳播的控制,它屬於著作權人,不同於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播放組織的權利。
2、《伯爾尼公約》授予作者三項播放權利:
(1)無線廣播權,即透過空間傳播電磁波所進行的廣播權;
(2)有線廣播權,即透過電纜等設備以有線方式公開廣播作品的權利;
(3)使用揚聲器等技術設備廣播作品的權利。
3、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沒有規定播放權的具體內容。實施條例將播放權解釋爲"透過無限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的行爲,內涵過窄,未包括"以收音機,電視機等機械設備公開傳播作品"。《著作權法修正案》則擴大了播放權的外延,將其規定爲"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公開播送作品,以及透過收音機、電視機等設備公開傳送作品的權利"。
二、廣播權的特徵是什麼?
1、廣播權主體是作品著作權人;
2、廣播權客體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等。我國有線裝置、無線電波的管制決定了很少著作權人能直接行使廣播權,著作權人往往只能透過授權許可廣播電臺等行使這項權利。
三、廣播權的保護是什麼?
權利保護期:
1、公民的作品,其廣播權的保護期爲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廣播權的保護期爲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廣播權的保護期爲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廣播他人作品或廣播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其實知識產權涵蓋的範圍非常廣闊,將我們生活中很多的東西都列爲了知識產權,這極大程度上保護了擁有者的權利。廣播權與播放權的區別其實並沒有,廣播權就是播放權,廣播權也有自己的特點和保護。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助到大家,還有其他問題請在線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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