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的責任形式有哪些
1、侵害除去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著作權爲在一定範圍內的絕對權,具有準物權的性質。當其受到侵害時,除依一般規定請求回覆原狀及損害賠償外,並享有排除侵害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原則上,著作權受到侵害者爲作者本人,但著作權內容包括多種權利,又可分別做一部分讓與,故一部受讓人可在其受讓範圍內主張權利。其他無名、或用別名的作品的發行人,爲了作者或著作權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爲侵害除去、防止請求權及名譽回覆、著作人身權受侵害等救濟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權人,雖然未經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權人的同意,但爲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該權利。
至於著作人身權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時(著作人身權不得轉讓,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應由作者自行救濟。作者死亡時,其遺囑中除作者以遺囑特別指定外,由其近親屬爲其主張。
侵害防止請求權的行使,已存在侵害的危險時爲條件,因爲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過度擴張則有造成濫用的危險,故應做較嚴格的解釋。以過去曾有反覆的侵害行爲、現在在客觀上又處於危險的狀態、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準備行爲的程度爲判斷標準。而主觀上則與侵害除去請求權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爲要件。
除侵害除去、防止請求權外,著作權人、出版人或鄰接權人,還可以請求譭棄構成侵害行爲的物品,因侵害行爲作成之物或專門供應侵害行爲的機械、器具或請求採取除去侵害行爲或爲防止侵害行爲所必要的措施。
2、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權既爲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受損害時也應如同其他權利受到侵害一樣,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如同一般的侵權行爲,須具備:
(1)加害者的故意、過失;
(2)權利受到侵害;
(3)發生損害;
(4)權利受侵害與損害發生之間有因果關係等條件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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