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著作權

姓名權與署名權的關係是怎樣的

著作權2.14W

一、姓名權與署名權的關係是怎樣的

姓名權與署名權的關係是怎樣的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署名權又叫著作權,作爲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極爲複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爲最複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複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

二、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

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2、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3、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三、署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

1、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

因爲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係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爲公衆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並不是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或者說是作者對署名權的一種處分行爲。

2、署名方式決定權

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衆;署其他爲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

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爲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名字,並且自己的名字自己是可以做主的,想叫什麼名字都是可以的。署名權是自己創作的作品進行署名的,也是一種財產權利。但是這兩種權利都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只要收到威脅都可以用法律武器進行維護。

標籤:姓名權 署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