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出版權和出版權的權利主體都是屬於出版者嗎?
一、專有出版權和出版權的權利主體都是屬於出版者嗎?
專有出版權和出版權的權利主體都是屬於出版者的;
專有出版權是出版權的內容之一,是著作權人與出版者達成合同協議,合同期限內除了出版者別人不能出版該書的權利,即便是著作權人也不可以。專有出版權的權利主體是出版者,出版者透過出版合同從著作權人那裏獲得專有出版權。
出版權是著作權的內容之一,是指出版者對其依法出版的圖書和報刊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專有出版權和版式、裝幀設計專有使用權。也可以說出版權是著作權的財產方面的權利,可以產生經濟效益利益糾葛的這個權利。出版權主體依然是出版者,出版權由出版者享有。
二、專有出版權的內容有哪些?
1.著作權人在出版合同約定的專有出版權期限內,在合同約定的地區內,不能再行使出版權,即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六)項規定的複製和發行的權利。只在合同期滿或者出版社嚴重違反合同義務時,出版權才重新迴歸著作權人。
2.出版社在享有專有出版權期間,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許可他人出版。
3.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複製發行該作品,侵犯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的利益。
首先,這種出版權屬於可以單獨使用部分的著作權人,不屬於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對整體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
其次,這種權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他權利制約:
第一,如果是合作作品、彙編作品等,要受到整體作品著作權的制約。
第二,受整體作品的專有出版權的制約。權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爲前提,對單獨使用部分的出版也應遵循這一原則。
綜合上面所說的,專有出版權和出版權兩者都是屬於獲得了著作權人的同意而進行獲得出版的權利,但對於這兩種出版權要比專有出版權所涉及到的範圍要大一些;但只要雙方達成了合作的協議,在期限之內除了出版者任可人都不可以享受到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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