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區別之處在哪?
一、含義不同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二、保護範圍不同
發明保護範圍包括產品、產品的製作方法以及新的改進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保護範圍只能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並且要具有實用性。
三、創造性不同
發明: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
實用新型: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其創造性低於發明專利。
四、保護期不同
發明:自申請之日起二十年。
實用新型:自申請之日起十年。
五、審查過程不同
由於實用新型相對於發明來說,其創造性更低,創造過程更加簡單容易,因此專利局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後,初步審查認爲符合實用新型的要求即可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頒發實用新型證書;而發明專利必須經過實質審查,對其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進行審查,其審查程序和手續都要複雜的多。
六、後期維權不同
由於在前期審查時發明專利的審查就要比實用新型的更爲嚴格,在後期維權時處於相對優勢地位,而實用新型並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在後期發生侵權過程中,很可能被判定無效。
七、授權時間不同
發明專利由於審批程序的複雜性和嚴格性,申請週期長達2-3年,屬於先審批再授權;而實用新型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在申請週期上一般只需要1年左右即可拿到證書,屬於先授權,後期如果發審侵權糾紛纔會對使用新型的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進行審查,這也是爲什麼在後期維權過程中發明專利所佔優勢更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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