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歐洲專利和歐盟專利有什麼區別?
一、請問歐洲專利和歐盟專利有什麼區別?
根據《專利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專利是有地域性的,他們的區別在於所處地方不同的,其保護也是不一樣的。
歐盟外觀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權利保護範圍爲歐盟的成員國;歐洲專利保護的是發明,是產品或者是相應的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歐盟成員國,歐洲專利最多可以在三十多個國家獲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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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要求數量限制 2、權利要求類別應1項獨立權利要求 3、發明單性 4、附圖標記 5、項屬權利要求 6、權利要求功能性限定 7、權利要求書明確性8、權利要求修改。
二、歐洲專利申請程序
歐洲專利的授權條件,基本上與中國相同,歐洲專利申請程序上與我國有所差異。歐洲申請大致分爲以下步 驟:
1、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以英語、法語和德語這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申請檔案所包括的內容應與中國專利申請檔案一致,一般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和摘要附圖。如果透過巴黎公約的途徑,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向歐洲申請,並要求中國的優先權,需要提交優先權證明檔案。此後,歐專局會發出通知,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無論申請人是否進行過修改,都可以遞交權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歐洲專利局檢索。歐專局通常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檔案進行檢索,並把檢索結果通知歐洲專利律師。當申請人接到此檢索報告時,通常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來評估其發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
3、公佈專利申請。歐專局將於自優先權日(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佈專利申請,並希望檢索報告能在公佈之前做出,以便申請人能作出是否繼續申請程序的選擇。但由於歐洲專利申請的數量太大,公佈後才發出檢索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
4、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實質審查。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歐專局的檢索報告公佈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繳納7份指定費,歐洲專利條約的全部締約國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要單獨交納。
在提出實質審查後進入實審程序,並通常在提出實審後1~3年內收到歐專局的審查意見。在答覆審查意見時,通常是根據審查員的意見進行辯駁或修改申請檔案,但當答覆無法駁回反對意見時,申請人會被給予機會參加在歐專局舉行的“口審程序”,申請人可以親自向歐專局處理本案的3名成員陳述意見。當申請在口審階段被駁回,申請人還有權利向歐專局的上訴委員會進行上訴。
5、歐洲專利授權。當審查透過後,歐專局將發出授權通知複印件。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字並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對文字或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同時(2002年7月1日後開始實行)付授權費並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另外,需查詢是否已經提交優先權證明檔案的譯文。上述工作完成後,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併發出授權證書。
6、在歐洲成員國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後,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歐洲專利局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一般都需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並提交給該生效國,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因此,如果申請人需要在許多國家生效,則需要準備較多的費用。
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後,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一項都需要每年交納年費。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明確了歐洲、歐盟的成員範圍,指出了歐盟的範圍大於歐洲,因此歐盟是高於歐洲的。其次說明了歐盟申請應該需要哪些權利;最後說明了歐洲申請專利需要的流程和步驟,包括提出、專利局檢索、申請、審車好、授權、生效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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