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共有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從《專利法》第十五條可以看出,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共有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1.權利行使約定優先。即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採取優先遵循約定的方式,法律對共有人之間處分專利共有權利不加以過多的干涉,尊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自由。
2.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共有人單獨行使權利的方式僅限於單獨實施和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但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專利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爲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產生是共有人共同創造的結果,每一個共有人均爲此付出了代價,理應允許單獨實施專利,也應允許共有人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但許可實施僅應限於普通許可,因爲如果是獨佔或排他許可,則排除了其他共有人實施專利或許可實施專利的權利,這對其他共有人顯然不公平。另外,對於普通許可他人實施的情況下,由於共有人之一併未付出任何人力、物力、財力而只是利用共有的發明創造收取使用費,這應當被視爲是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因此應當將收取的使用費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3.除單獨實施或以普通許可方式實施專利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這是保障共有人權利的主要措施。單獨實施或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實施專利,均不會對專利權造成任何實質性的損害,相反是在充分有效的利用專利技術創造經濟價值。但是,如果對專利權進行放棄、轉讓、獨佔許可、提起侵權訴訟等行爲,則會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此時行使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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