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什麼意思?
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什麼意思?
對知識產權透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即由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國家公訴人向法院對侵權人提起刑事、民事的訴訟,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民事責任,以及透過不服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罰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行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以支援正確的行政處罰或糾正錯誤的處罰,使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切實的保護。
二、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比較
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相比各有優缺點:
司法保護具有穩定性,專屬性,效力的終級性,公平優先性及規範性,注重對權利人的賠償等優點,司法保護一般是被動的保護。
行政保護具有應變性,可轉授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優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復當事人的權利等優點,行政保護一般是主動的保護。
司法保護的優點就是行政保護的缺點,行政保護的優點就是司法保護的缺點。
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義:
一方面,從微觀角度看,它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後一道屏障,是知識產權所有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後手段;另一方面,從宏觀的角度看,它能夠提高科學研究成果的潛在收益,是鼓勵企業和研究人員在創新上加大投入,構建創新型社會的重要舉措。
四、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爲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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