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處分權包括哪些?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經濟收入也有所增加。在物質需求得到滿足之後,我國各界開始注重對知識產權等抽象性、高科技的行業進軍,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知識產權的創造者纔有權利處分知識產權,那麼,知識產權的處分權包括哪些?
一、知識產權的處分權包括哪些?
(1)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A、專利權只能作爲一個整體轉讓。根據“一申請一發明”原則,每項專利只涉及一項發明創造,因此專利權人不能將其專利權分割轉讓。
B、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C、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 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D、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申請權也可以轉讓,同樣適用專利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2)質押,專利權可以出質用以擔保債權。——擔保物權
(3)出資。作爲知識產權專利權可以用作設立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公司法,同樣適用專利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4)拋棄專利權
A、以書面形式向專利局表示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局可以註銷專利。
B、不按規定交納專利費的,視爲放棄專利權。
二、知識產權使用權符合出資條件
《公司法》關於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爲《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侷限,以爲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註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見我國有些法律關於技術“轉讓”的標的,並非僅限於所有權,還包括申請權、使用權的轉讓。《公司法》沒有明確“轉讓”含義,而知識產權使用權可估價,可由他人實施,可以採用轉讓一說,符合該出資條件。
首先是財產轉移手續可操作。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公司法》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有人質疑以專利使用權出資如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提交相關的證明檔案,對此,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分別規定:註冊商標、專利權“轉讓或因其它事由轉移”的,須經覈准或登記並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自登記之日起享有專利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將許可合同備案。我國《著作權法》亦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可以向有關部門備案,但非必須備案。對非專利技術等其它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我國法律沒有登記、覈准或備案的要求。
由此可見,只是產權使用權出資的方式,除了上述,沒有特別規定的轉移手續,因此根據有關法律原則,相關知識產權在約定的時間或“交付”時轉移,無需辦理特別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其次是最高院解釋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 接受出資的企業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支援,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佔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見,司法實務上是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的。儘管最高院尚未對商標權、著作權等出資作出類似解釋,但從上述出資要求分析來看,可以推斷司法實踐中可能採用技術使用權出資的類似認定。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知識產權的處分權包括轉讓權質押以及出資權,不同的方式的權利的使用方法是不同的,知識產權是高科技的產品,故而國家鼓勵此種權利作爲商業用途,用於促進社會經濟的增長,但一般來說,只有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纔有權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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