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有哪些
我國的知識產權包括了三類,即商標、專利以及著作權。如果侵犯了其中一種的話,那都是可以認定爲侵犯知識產權的。現實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是比較多的,而一旦認定構成侵權就要追究法律責任,那到底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介紹。
一、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有哪些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僞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註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爲侵權行爲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爲。
二、對侵犯知識產權有如下處罰方式:
1、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消除影響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轉移、隱匿、銷燬的有關財物、資料
3、消除現存物品上侵權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專利標記、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收繳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專利標記、特殊標誌
5、收繳直接用於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權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與物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
三、侵犯知識產權賠償
1、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2、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爲人對因其行爲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一致。
3、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爲“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透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爲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爲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了這一標準,就爲爾後的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由於我國對知識產權是提供來保護的,這種情況下侵權人就需要根據實際的侵權行爲承擔相應的責任,常見的就是民事方面的責任,但由於侵權行爲有可能觸犯刑法,在被認定爲刑事犯罪的情況下,自然還需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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