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商標侵權怎麼處理?
被告商標侵權時首先應當判定自己的行爲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積極主動蒐集相關證據,如果確實存在侵權行爲,主動聯繫被侵權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主動聯繫律師應訴解決。
明確商標侵權行爲,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如果確實存在侵權行爲可以透過以下角度進行抗辯:
1、起訴主體是否合格。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原告應當是《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所以,先辨別原告是否爲該商標持有人或厲害關係人,如果不是,您可以透過法院對原告提出抗辯。
2、原告商標是否連續使用三年。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爲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原告商標是否爲通用名。如果您使用的商標爲通用名,不具備顯著性特徵,對方是無權禁止使用的。
4、確定原告商標註冊時間。《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如果被告所經營的品牌時間較長,由於某些原因而忽略了對該品牌商標的註冊,也可以作爲抗辯理由。
被告商標侵權時首先應當判定自己的行爲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積極主動蒐集相關證據,存在侵權行爲時聯繫律師,積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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