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賠償問題有什麼原則要遵循
(一)全部賠償原則
著作權侵權全部賠償原則,是指侵權人應當賠償因其侵權行爲而給著作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和補償的各種損害。確定全部賠償原則是著作權本身的特徵及侵權損害後果的多樣性決定的。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不像有形財產那樣有確定和固定的價值,受到侵害時也不會像有形財產那樣直接表現爲財物的毀損或滅失。
著作權的損害表現爲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爲所直接導致的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如作品發行量的減少、利潤的下降以及因侵權行爲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費用;間接損失是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未來可得利益的減少或損失,主要是市場利益的損失,它往往是著作權侵權損害的主要損失。
另外,侵犯著作人身權造成損害或者精神損害的,也應予以賠償。只有對著作權人的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才能最有效地補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維護原則。只有實行全部賠償原則,纔可以有效保護著作權,調動廣大公民從事創作的積極性,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作品創作是一種艱苦的腦力勞動,作品是作者個人智慧的結晶,如果作品著作權受到侵害後得不到充分補償,就會挫傷企業和個人進行智力成果創造的積極性。實行全部賠償原則也是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新趨勢。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期間因侵權行爲持續給權利人造成的新的損失應納入賠償範圍。訴訟期間如被控侵權行爲在訴訟期間仍在持續,原告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增加賠償的請求並提供相應證據,應當將訴訟期間原告擴大的損失一併列入賠償範圍。二審訴訟期間原告損失擴大需要列入賠償範圍的,二審法院應當就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就賠償數額重新作出判決,並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二)法定賠償原則
所謂法定賠償,是指由著作權法律預先規定一個賠償數額(一定幅度範圍內的金額或份數),在受害人的實際損害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或者在權利人選擇要求適用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性質、侵權情節、侵權後果等因素,在法定的賠償幅度內確定一個具體的賠償數額的一種賠償方法。法定賠償原則是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要求對全面賠償原則的補充和發展,是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發展起來的原則,其內涵是強調合理的賠償。由於著作權屬於無形財產,受害人的損失往往並不表現爲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而是表現爲應得的利益因爲侵權行爲的發生而沒有得到,這種應得利益可以透過預計和分析得出,但要準確查明其間接損失是很困難的,有時查清侵權人的非法獲利更是難上加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人民法院認定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爲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註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註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對於著作權的侵權行爲的話侵權行爲人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的,但是至於賠償怎麼賠要賠多少則要看具體雙方協商的情況,如果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會根據種種情況再斟酌考慮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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