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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與展覽權需要簽訂合同嗎?

一、著作權轉讓與展覽權需要簽訂合同嗎?

著作權轉讓與展覽權需要簽訂合同嗎?

需要,轉讓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1、人身權(亦稱精神權利):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透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

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作者有權發表或不發表其作品,在不同場合發表;

(2)署名權,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後署名;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比如授權出版社的編輯修改;

(4)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他人不得分割、斷章取義、歪曲、篡改;

2、財產權(經濟權利):

(1)複製權是指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透過演員的聲音、表情、動作在現場直接公開再現作品,以及透過放映機、錄音機、錄像機等技術設備間接公開再現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資訊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首次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改變原作品的表現形式,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原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著作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1、有償與無償:著作權的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前者如透過買賣或者互易等方式,後者如透過贈與或者遺贈等方式。

2、分別轉讓與分地域轉讓:著作權中的各種財產權並不是必須全部轉讓給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著作權人可以對轉讓的權利內容進行多種選擇。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享有的出版權、翻譯權分別轉讓給出版社、翻譯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權人還可以把不同藝術形式的改編權轉讓給不同的改編人。

由於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很多,具體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寫明要轉讓的是部分權利還是全部的權利。若是部分權利,則要將所轉讓的內容寫清楚,以免以後發生爭議。

我國的著作權利轉讓的法律法規規定中,如果當事人之間還有其他的約定,也是可以一併寫入轉讓合同當中。需要注意的是,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時,一定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避免合同被認定爲無效,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