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商標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書嗎?
我們都知道,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對行政行爲不服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只是二者的處理方式不同,但是有些時候在提起之後發現還有些東西沒有上交或者不想告了,這時候應該怎麼辦呢, 可以向商標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書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在行政複議過程中,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在專利局未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的情況下撤回複議申請;二是申請人在專利局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的情況下同意撤回複議申請。
申請行政複議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申請人可以依法處分自己的這一權利,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但是這種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爲也可能影響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因此,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是有條件的。
(1)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是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
(3)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行政複議處批准。
爲了維護行政複議活動的嚴肅性,規定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後,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申請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審查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在行政複議的決定作出之前,如果我們向商標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書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滿足相應的時間條件,否則是不能改變的,因此小編要在此提醒大家,再提起了行政複議之後,一定要注意關注時間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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