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商標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惡意搶注商標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日前透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法院認定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爲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註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註冊使用這個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能夠賠償多少錢要看實際損失,以及向法院提出的請求。
二、構成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日前透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公衆關注的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受理條件和管轄,域名註冊、使用等行爲構成侵權的條件,對行爲人惡意以及對案件中商標馳名事實的認定等,都作出了規定。認定被告實施的網絡域名註冊、使用行爲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是依法正確審理域名糾紛的關鍵。這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行爲人註冊、使用域名行爲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4個條件:
一是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衆的誤認。
三是被告無註冊、使用的正當理由。
四是被告具有惡意。
三、針對網絡域名糾紛發生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列舉了4種最爲常見的惡意情形:
一是爲商業的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爲域名的;
二是爲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是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這個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是註冊域名後自己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這個域名的。只要涉及其中一種情形,法院就可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惡意。
惡意搶注商標是屬於惡性商業競爭的一種,給正當商業行爲帶來嚴格經濟損失。法律規定惡意搶注商標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商業損失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根據損失的程序可以取消其不當的商標使用行爲,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要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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