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活動中商標搶注誰的錯
商業活動中商標搶注誰的錯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即將他人已爲公衆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爲,也屬於搶注。進而可以認爲,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的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爲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爲,也都應該被視爲商標搶注”。但由於搶注的對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就出現了差異:前者是商標“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商標權的發生原則;後者則主要是關於“在先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及“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觸及了商標權的發生原則。
(一)“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的衝突
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是商標確權的兩項程序性原則,其實質性基礎分別爲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申請註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註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商標註冊申請。與註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後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註冊不是其必然要件。
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於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係明確、穩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於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採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後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困難,不利於商標管理。現在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註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使用原則。註冊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爲商標搶注行爲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商標的搶注責任的劃分並不像我們認爲的那樣,只要自己擁有商標,但被搶注,自己就是受害人,而錯誤的發生全都是因爲搶注人,其實在法律規定中,只要自己的註冊存在一定的漏洞就會導致自己失去商標,所以有關的錯誤追究就不只是搶注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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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註冊商標申請代理服務的機構是怎麼收費的?註冊商標申請代理服務的機構的收費標準不是政府強行規定的,註冊商標方式的選擇:(1)自己到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註冊事宜。《商標法》允許本國公民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申請。(2)委託商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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