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註冊商標商標法是如何認定的
搶註冊商標商標法是如何認定的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一、立法目的
該條款爲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予以保護,以制止惡意搶注的行爲,是對商標註冊制度的有效補充。
二、適用要件及適用案件類型
在商標異議、不予註冊複審及無效宣告案件的個案審理中,符合以下適用要件的可以適用該條款:他人商標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係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係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係爭商標申請人具有惡意。
三、“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判定
“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指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在中國使用並已爲一定地域範圍內相關公衆所知曉的未註冊商標。
1.“未註冊”的判定“未註冊”包括從未申請註冊的情形、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後申請註冊的情形,還可以包括曾在先註冊,但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因期滿未續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續使用的情形。
2.“相關公衆”的判定
相關公衆包括商標所標識的商品的生產者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提供者以及在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等。在確定相關公衆時,應當考慮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種類、價格等因素對其範圍及其注意程度的影響
3.“已經使用”的判定“已經使用”是對未註冊商標提供保護的一個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時間範圍原則上應以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爲準,使用的地域範圍原則上應以中國爲準。但是,若爲證明商標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證據材料,但該證據能夠證明該域外使用的影響力可以及於中國相關公衆,則也可以認可該證據的關聯性。商標使用的事實,需要權利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爲。根據商標使用的具體方式不同,證據一般可以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賬單、進出口憑據,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戶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參加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獲獎情況的證據等。
商標的搶注在現今的社會中經常出現,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只要諮詢一定的專業人士,就可以獲得有效的幫助,但是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中,需要自己結合有關的情況進行合理的額分析,從而更好的 解決有關的問題,在法律上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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