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訴訟狀是如何提起的
商標行政訴訟狀是如何提起的
商標行政訴訟是指在商標管理過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處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組織,對處理不服依據《商標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商標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以及執行活動的總稱,是由司法機關解決商標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律活動。
(一)商標持有人對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三)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四)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裁定停止執行的。
(五)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經審理,分別作出以下不同裁決:
1、具體行政行爲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爲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2、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商標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
(二)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七項行爲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2、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註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3、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
4、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5、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爲、罰款;
6、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燬的;
7、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商標的行政訴訟狀的提起肯定需要一定的法律條件,所以有關的當事人要進行充分的準備,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纔會有着法律上的支援,但是具體的問題解決需要按照雙方的糾紛產生的原因進行解決,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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