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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爲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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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爲包括什麼

就侵權行爲來看,不僅會發生在一些文字、音樂作品上面對軟件作品,也是有可能出現侵權的。而實踐中,對軟件的侵權其實也就是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犯。大家知道法律中規定的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爲包括什麼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你解答。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凡是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對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保護的軟件人身權和財產權實施侵害行爲的,都構成計算機軟件的侵權行爲。該條規定的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8種情況,是人民法院認定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爲的法律依據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發表其軟件作品。軟件著作人享有對軟件作品公開發表權,未經允許著作權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無權擅自發表特定的軟件作品。如果實施這種行爲,就構成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

(二)將他人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此種侵權行爲的構成主要是行爲人欺世盜名,剽竊軟件開發者的勞動成果,將他人開發的軟件作品假冒爲自己的作品而署名發表。只要行爲人實施了這種行爲,不管其發表該作品是否經過軟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構成侵權。此種行爲主要侵犯了軟件著作權的開發者身份權和署名權。

(三)未經合作者的同意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此種侵權行爲發生在軟件作品的合作開發者之間。作爲合作開發的軟件,軟件作品的開發者身份爲全體開發者,軟件作品的發表權也應由全體開發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經其他開發者同意,又將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獨創作品發表,即構成本條規定的侵權行爲。

(四)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署名或者塗改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的署名。這種行爲是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軟件開發者署名以及或者將軟件作品上開發者的署名進行塗改的行爲。這種行爲侵犯了軟件著作人的開發者身份權及署名權。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註釋其軟件作品。此種行爲是侵犯了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使用權中的修改權、翻譯權與註釋權。此種行爲應徵得軟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構成侵權。如果徵得軟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創作者應享有著作權。

(六)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複製或部分複製其軟件作品。此種行爲侵犯了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使用權中的複製權。

(七)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公衆發行、展示其軟件的複製品。此種行爲侵犯了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發行權與展示權。

(八)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軟件權利許可或轉讓事宜。這種行爲侵犯了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使用許可權和轉讓權。

計算機軟件是比較特殊的,我國對其著作權的獲得採取的是登記主義,即只有按照了相關的規定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那麼才能獲得著作權保護。此時就現實中出現的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爲,才能給予嚴厲的打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