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政府資訊公開不作爲行爲?
一、如何應對政府資訊公開不作爲行爲?
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資訊公開答覆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應依法於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作出資訊公開答覆的證據和依據。對拒絕公開的答覆,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資訊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如答覆資訊不存在的,要提供盡到合理檢索義務的證據;以涉及商業祕密爲由不公開的,要提供證明資訊涉及商業祕密的證據,對於涉及商業祕密資訊的本身,在訴訟中應向法院提供,但可進行說明,在法院作出判斷之前不能提供給原告;以資訊移交國家檔案館不予公開的,要提供移交的證明材料。等等。
二、政府部門受理資訊公開申請的時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目前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渠道、方式較爲多樣、靈活,實踐中多數申請人採用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存在行政機關因客觀原因未檢視申請郵件導致超期答覆的情況。鑑於此,行政機關可安排專人負責定時檢視資訊公開申請,並嚴格依照法定期限予以答覆。如情況複雜或需要進一步查找資訊,不能在答覆期限內予以答覆的,應當按照上述延期的程序告知申請人延期,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綜上所述,在資訊化社會,公民生活中經常接觸到大量政府資訊,政府部門應該做好資訊公開工作。對於不作爲或者對申請不回覆的,公民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發起行政訴訟,將政府部門告上法院。在這種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不舉證的,必須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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