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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資訊公開應當堅持的原則有哪些?

一、警務資訊公開應當堅持的原則有哪些?

警務資訊公開應當堅持的原則有哪些?

1、政府責任原則。即在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應從政府責任的角度去設計相關制度,要將資訊公開明確爲行政機關負有的職責,以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如果從公民權利的角度規定資訊的公開,則不易落實爲政府的積極行爲,成爲某些工作人員逃避公開資訊的責任的藉口。要明確政府、公民在政府資訊公開及使用方面的權利義務。即行政機關有權收集、獲取、傳播發布以及保密相關的資訊,公民有權要求控制相關資訊的行政機關公開這些資訊,政府機關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佈這些資訊。

2、一般公開原則。所謂一般公開原則,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事項外,政府資訊一律公開。不宜公開的資訊主要是涉及國家的安全、行政活動效率以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等。世界各國的政府資訊公開立法在適用範圍上都以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關於如何科學地界定不公開資訊的範圍,是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所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有必要借鑑國外的經驗對不公開事項的標準作進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機關根據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決定是否公開相關資訊,又要有效防止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

3、政府各部門之間資訊互通共享原則。由於受到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各部門各自爲政的粗放式資訊管理方式影響,各部門在資訊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嚴重的部門傾向,政府資訊相互割裂、不成系統。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資訊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影響了行政效率,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影響了行政決策的效率和質量,不利於依法行政的實現。政府資訊立法要強化各部門間的資訊互通共享,節約資訊公開制度運作的成本,減少不必要的重複勞動。

4、及時公開原則。爲了督促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公佈資訊,各國資訊公開法都對資訊公佈的時限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立法也應當規定政府資訊公開的時限。另外,爲了保證資訊及時公開,除了規定時限外,還應當建立政府資訊登記制度,對現有資訊進行科學的整理、分類,編制政府資訊目錄。一旦公民提出公開資訊的申請,政府工作人員能及時地檢索該資訊並提供給申請人,方便老百姓。

5、保證公民能夠便捷知道有關政府資訊原則。政府資訊公開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把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作爲出發點和落腳點。政府資訊公開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產、生活,減少資訊封閉給公民生產、生活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在立法時應充分考慮便民原則,保證公民能及時、準確地獲取相關資訊,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要發揮網絡優勢,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的資訊公開功能。

二、個體資訊

這裏沒有把企業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入個體資訊範疇。具體可以分爲三種情形:

一種是和企業相似的具有商業祕密的經營性主體,如工商個體戶、合夥制經濟實體。在以往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這類主體都是參照企業執行的,無需特別申明。

第二種是具有公益性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行政機關外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人民羣衆團體等,因其組織的公益性質,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其資訊也是以公開爲原則的,而且應當屬於主動公開的範圍。

第三種是自治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自律組織(如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等),其依法承擔公共管理職能所產生的資訊,應當屬於政府資訊範疇,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資訊應當以公開爲原則,涉及個體資訊則以不公開爲原則。

警務資訊公開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近期的警務活動和人民羣衆關心的事務進行公示。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資訊公開以後,所公開的資訊應當具有合法性和準確性,資訊發佈者應當對資訊的正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如果出現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爲,應當給予相關處罰。

標籤:警務